一、不一定是勞保
勞保用品,就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御性裝備,對于減少職業危害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說得直白點,那就是對健康有安全保護作用的。
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潛水和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有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企業以上支出計入勞動保護費,可以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勞動保護費的服裝限于具有“保護作用”的工作服而非所有工作服,如環衛工人、建筑工人的工作服,都有保護和防御作用,屬于勞動保護費的服裝;酒店員工要求統一服裝,工作服僅助于形象作用,屬于正常經營必需,就不屬于勞動保護費,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
二、“不是勞保就非得是福利”是錯誤觀念
企業購買為了正常經營需要,統一服裝,就和買的辦公桌、電腦一樣,就是生產經營需要的工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在企業所得稅上,為了正常經營需要統一服裝的支出,就是企業合理的支出,和什么勞保用品、福利不是一回事。
三、工作服有“限制”嗎?
工作服沒有類型的限制,不是說西服就不能稅前扣除;工作服沒有金額的限制(需要關注合理性要求),不是說高檔服裝就不能稅前扣除,文件規定的是“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員工工作時...”,主要看是否與“員工工作時”直接相關。
四、工作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1)屬于“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屬于勞保范圍的工作服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3)屬于職工福利費性質的服裝或工會經費開支范圍的服裝,其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職工福利費性質或工會經費開支范圍的服裝,就不叫“工作服”了。
(4)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別忘了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憑證,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五、工作服與個稅關系
(1)屬于“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的工作服飾費用”,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2)屬于勞保范圍的工作服,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3)屬于職工福利費性質的服裝或工會經費開支范圍的服裝,屬于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合并員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稅。
六、以貨幣形式發放的置裝費
(1)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的“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2)以貨幣形式發放的置裝費,收入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以貨幣形式發放的置裝費,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七、員工自行購買工作服
單位要求員工上班著職業裝,并同意自行購置職業裝后,拿服裝費發票進行報銷:
(1)如果屬于“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從業務實質來說,應該按照企業統一購買工作服一樣處理,實務中會存在爭議,建議為了減少稅務爭議,還是企業統一購買。
(2)如果不屬于“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應該按照“以貨幣形式發放的置裝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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